| (1) |
法 團 在 根 據 公 契 ( 如 有 的 話 ) 或 本 條 例 行 使 權 力 或 執 行 職 務 上 所 需 的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其 取 得 須 符 合 與 上 述 取 得 有 關 的 工 作 守 則 所 指 明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 |
| |
|
| (2) |
除 第 (2A)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 第 (1) 款 所 提 述 的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如 其 價 值 超 過 或 相 當 可 能 超 過 ─
| (a) |
$200,000 或 主 管 當 局 於 憲 報 刊 登 公 告 指 明 用 以 取 代 前 者 的 款 額 ; 或 |
| (b) |
相 等 於 法 團 每 年 預 算 的 20% 或 主 管 當 局 於 憲 報 刊 登 公 告 指 明 用 以 取 代 前 者 的 百 分 率 的 款 額 , |
|
| |
( 兩 者 以 其 較 小 者 為 準 ) 即 須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
| |
|
| (2A) |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 第 (2) 款 並 不 適 用 於 任 何 若 非 因 本 款 便 須 由 法 團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的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在 本 款 中 提 述 為 “ 有 關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 ─
| (a) |
有 關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與 某 供 應 商 當 其 時 提 供 予 法 團 的 某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屬 同 一 種 類 ; 及 |
| (b) |
法 團 藉 在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上 通 過 的 業 主 決 議 , 決 定 須 按 該 決 議 指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向 該 供 應 商 取 得 有 關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而 非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
|
| |
|
| (2B) |
如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根 據 第 (2)(b) 款 須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為 此 而 提 交 的 投 標 書 是 否 獲 採 納 , 須 取 決 於 在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上 通 過 的 業 主 決 議 。 |
| |
|
| (3) |
( 由 2007 年 第 5 號 第 16 條 廢 除 ) |
| |
|
| (4) |
法 團 所 管 有 的 與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取 得 有 關 的 一 切 招 標 文 件 、 合 約 文 本 、 帳 目 及 發 票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 均 須 由 法 團 保 存 一 段 由 法 團 決 定 但 不 少 於 6 年 的 期 間 。 |
| |
|
| (5) |
為 取 得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訂 立 的 合 約 並 不 僅 因 不 符 合 第 (1) 款 而 屬 無 效 。 |
| |
|
| (6) |
凡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根 據 第 (2) 款 須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如 為 取 得 該 等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訂 立 的 合 約 不 符 合 第 (2) 或 (2B) 款 ─
| (a) |
在 不 抵 觸 法 團 根 據 (b) 段 通 過 的 任 何 決 議 或 法 庭 根 據 第 (7) 款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的 情 況 下 , 該 合 約 並 不 僅 因 不 符 合 第 (2) 或 (2B) 款 而 屬 無 效 ; |
| (b) |
在 不 抵 觸 法 庭 根 據 第 (7) 款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的 情 況 下 , 法 團 可 因 ( 並 只 可 因 ) 該 合 約 不 符 合 第 (2) 或 (2B) 款 而 藉 在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上 通 過 的 業 主 決 議 廢 止 該 合 約 。 |
|
| |
|
| (7) |
在 與 為 取 得 第 (2) 或 (2B) 款 適 用 的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訂 立 的 合 約 有 關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 法 庭 可 在 考 慮 有 關 個 案 的 整 體 情 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因 素 ) 後 , 就 合 約 各 方 的 權 利 及 法 律 責 任 作 出 法 庭 認 為 適 當 的 命 令 ( 包 括 該 合 約 是 否 屬 無 效 或 可 使 無 效 ) 或 指 示 ─
| (a) |
該 等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是 否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
| (b) |
有 沒 有 召 開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考 慮 取 得 該 等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一 事 ; |
| (c) |
有 沒 有 遵 守 第 (1) 款 提 述 的 工 作 守 則 ; |
| (d) |
該 合 約 是 否 從 另 一 本 應 為 取 得 價 值 較 高 的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訂 立 的 合 約 中 分 拆 出 來 , 而 分 拆 的 唯 一 目 的 是 規 避 遵 守 第 (2) 或 (2B) 款 的 規 定 ; |
| (e) |
該 等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是 否 急 需 ; |
| (f) |
與 該 等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有 關 的 任 何 活 動 或 工 程 的 進 度 ; |
| (g) |
業 主 有 沒 有 從 該 合 約 中 得 到 利 益 ; |
| (h) |
業 主 有 沒 有 因 該 合 約 而 招 致 任 何 經 濟 損 失 , 及 損 失 程 度 ; |
| (i) |
根 據 該 合 約 提 供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是 否 以 真 誠 行 事 ; |
| (j) |
根 據 該 合 約 提 供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有 沒 有 從 該 合 約 中 得 到 利 益 ; 及 |
| (k) |
根 據 該 合 約 提 供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有 沒 有 因 該 合 約 而 招 致 任 何 經 濟 損 失 , 及 損 失 程 度 。 |
|
| |
|
| (8) |
為 施 行 第 (7) 款 , 如 法 庭 作 出 命 令 , 指 有 關 合 約 可 由 有 關 法 團 決 定 為 無 效 , 則 法 庭 亦 須 命 令 按 法 庭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式 召 開 和 舉 行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 以 決 定 是 否 廢 止 該 合 約 。 |
| |
|
| (9) |
為 免 生 疑 問 , 除 第 29A 條 另 有 規 定 外 , 任 何 人 在 第 (2) 款 或 ( 如 適 用 的 話 ) 第 (2B) 款 不 獲 遵 守 的 情 況 下 , 為 取 得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訂 立 合 約 , 可 能 須 就 該 合 約 引 致 的 任 何 申 索 負 上 個 人 法 律 責 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