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管 理 、 採 購 及 保 險
   
 

採 購 及 招 標 程 序


法 律 條 文

條 例 20A – 供 應 品 、 貨 品 及 服 務

(1) 法 團 在 根 據 公 契 ( 如 有 的 話 ) 或 本 條 例 行 使 權 力 或 執 行 職 務 上 所 需 的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其 取 得 須 符 合 與 上 述 取 得 有 關 的 工 作 守 則 所 指 明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
   
(2) 除 第 (2A)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 第 (1) 款 所 提 述 的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如 其 價 值 超 過 或 相 當 可 能 超 過 ─

(a) $200,000 或 主 管 當 局 於 憲 報 刊 登 公 告 指 明 用 以 取 代 前 者 的 款 額 ; 或
(b) 相 等 於 法 團 每 年 預 算 的 20% 或 主 管 當 局 於 憲 報 刊 登 公 告 指 明 用 以 取 代 前 者 的 百 分 率 的 款 額 ,
  ( 兩 者 以 其 較 小 者 為 準 ) 即 須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2A)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 第 (2) 款 並 不 適 用 於 任 何 若 非 因 本 款 便 須 由 法 團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的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在 本 款 中 提 述 為 “ 有 關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 ─

(a) 有 關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與 某 供 應 商 當 其 時 提 供 予 法 團 的 某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屬 同 一 種 類 ; 及
(b) 法 團 藉 在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上 通 過 的 業 主 決 議 , 決 定 須 按 該 決 議 指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向 該 供 應 商 取 得 有 關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而 非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2B) 如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根 據 第 (2)(b) 款 須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為 此 而 提 交 的 投 標 書 是 否 獲 採 納 , 須 取 決 於 在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上 通 過 的 業 主 決 議 。
   
(3) ( 由 2007 年 第 5 號 第 16 條 廢 除 )
   
(4) 法 團 所 管 有 的 與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取 得 有 關 的 一 切 招 標 文 件 、 合 約 文 本 、 帳 目 及 發 票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 均 須 由 法 團 保 存 一 段 由 法 團 決 定 但 不 少 於 6 年 的 期 間 。
   
(5) 為 取 得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訂 立 的 合 約 並 不 僅 因 不 符 合 第 (1) 款 而 屬 無 效 。
   
(6) 凡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根 據 第 (2) 款 須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如 為 取 得 該 等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訂 立 的 合 約 不 符 合 第 (2) 或 (2B) 款 ─

(a) 在 不 抵 觸 法 團 根 據 (b) 段 通 過 的 任 何 決 議 或 法 庭 根 據 第 (7) 款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的 情 況 下 , 該 合 約 並 不 僅 因 不 符 合 第 (2) 或 (2B) 款 而 屬 無 效 ;
(b) 在 不 抵 觸 法 庭 根 據 第 (7) 款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的 情 況 下 , 法 團 可 因 ( 並 只 可 因 ) 該 合 約 不 符 合 第 (2) 或 (2B) 款 而 藉 在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上 通 過 的 業 主 決 議 廢 止 該 合 約 。
   
(7) 在 與 為 取 得 第 (2) 或 (2B) 款 適 用 的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訂 立 的 合 約 有 關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 法 庭 可 在 考 慮 有 關 個 案 的 整 體 情 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因 素 ) 後 , 就 合 約 各 方 的 權 利 及 法 律 責 任 作 出 法 庭 認 為 適 當 的 命 令 ( 包 括 該 合 約 是 否 屬 無 效 或 可 使 無 效 ) 或 指 示 ─

(a) 該 等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是 否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b) 有 沒 有 召 開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考 慮 取 得 該 等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一 事 ;
(c) 有 沒 有 遵 守 第 (1) 款 提 述 的 工 作 守 則 ;
(d) 該 合 約 是 否 從 另 一 本 應 為 取 得 價 值 較 高 的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訂 立 的 合 約 中 分 拆 出 來 , 而 分 拆 的 唯 一 目 的 是 規 避 遵 守 第 (2) 或 (2B) 款 的 規 定 ;
(e) 該 等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是 否 急 需 ;
(f) 與 該 等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有 關 的 任 何 活 動 或 工 程 的 進 度 ;
(g) 業 主 有 沒 有 從 該 合 約 中 得 到 利 益 ;
(h) 業 主 有 沒 有 因 該 合 約 而 招 致 任 何 經 濟 損 失 , 及 損 失 程 度 ;
(i) 根 據 該 合 約 提 供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是 否 以 真 誠 行 事 ;
(j) 根 據 該 合 約 提 供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有 沒 有 從 該 合 約 中 得 到 利 益 ; 及
(k) 根 據 該 合 約 提 供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有 沒 有 因 該 合 約 而 招 致 任 何 經 濟 損 失 , 及 損 失 程 度 。
   
(8) 為 施 行 第 (7) 款 , 如 法 庭 作 出 命 令 , 指 有 關 合 約 可 由 有 關 法 團 決 定 為 無 效 , 則 法 庭 亦 須 命 令 按 法 庭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式 召 開 和 舉 行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 以 決 定 是 否 廢 止 該 合 約 。
   
(9) 為 免 生 疑 問 , 除 第 29A 條 另 有 規 定 外 , 任 何 人 在 第 (2) 款 或 ( 如 適 用 的 話 ) 第 (2B) 款 不 獲 遵 守 的 情 況 下 , 為 取 得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訂 立 合 約 , 可 能 須 就 該 合 約 引 致 的 任 何 申 索 負 上 個 人 法 律 責 任 。
 

附 表 7 — 公 契 的 強 制 性 條 款

第 5 段 — 經 理 人 訂 立 合 約


(1) 除 第 (2) 及 (3) 節 另 有 規 定 外 , 經 理 人 不 得 訂 立 任 何 合 約 , 以 取 得 價 值 超 過 或 相 當 可 能 超 過 $200,000( 或 主 管 當 局 於 憲 報 刊 登 公 告 指 明 用 以 取 代 的 款 額 ) 的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除 非 ─

(a) 該 等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及    
(b) 該 項 取 得 符 合 第 20A(1) 條 提 述 的 工 作 守 則 。    
   
(2) 除 第 (3) 節 另 有 規 定 外 , 經 理 人 不 得 訂 立 任 何 合 約 , 以 取 得 價 值 超 過 或 相 當 可 能 超 過 相 等 於 每 年 預 算 的 20%( 或 主 管 當 局 於 憲 報 刊 登 公 告 指 明 用 以 取 代 的 百 分 率 ) 的 款 額 的 任 何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除 非 ─

(a) 如 有 法 團 ─
(i) 該 等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ii) 該 項 取 得 符 合 第 20A(1) 條 提 述 的 工 作 守 則 ; 及
(iii) 為 此 而 提 交 的 投 標 書 是 否 獲 接 納 , 取 決 於 在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上 通 過 的 業 主 決 議 , 而 有 關 合 約 是 與 中 標 人 訂 立 的 ; 或
(b) 如 沒 有 法 團 ─
(i) 該 等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ii) 該 項 取 得 符 合 第 20A(1) 條 提 述 的 工 作 守 則 ; 及
(iii) 為 此 而 提 交 的 投 標 書 是 否 獲 接 納 , 取 決 於 在 按 照 公 契 召 開 和 進 行 的 業 主 會 議 上 通 過 的 業 主 決 議 , 而 有 關 合 約 是 與 中 標 人 訂 立 的 。
   
(3)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 第 (1) 及 (2) 節 並 不 適 用 於 任 何 若 非 因 本 節 便 須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的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在 本 節 中 提 述 為 “ 有 關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 ─

(a) 就 有 法 團 的 情 況 而 言 ─
(i) 有 關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與 某 供 應 商 當 其 時 提 供 予 法 團 的 某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屬 同 一 種 類 ; 及
(ii) 法 團 藉 在 法 團 業 主 大 會 上 通 過 的 業 主 決 議 , 決 定 須 按 該 決 議 指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向 該 供 應 商 取 得 有 關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而 非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 或
(b) 就 沒 有 法 團 的 情 況 而 言 ─
(i) 有 關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與 某 供 應 商 當 其 時 提 供 予 業 主 的 某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屬 同 一 種 類 ; 及
(ii) 業 主 藉 在 按 照 公 契 召 開 和 進 行 的 業 主 會 議 上 通 過 的 業 主 決 議 , 決 定 須 按 該 決 議 指 明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向 該 供 應 商 取 得 有 關 供 應 品 、 貨 品 或 服 務 , 而 非 以 招 標 承 投 方 式 取 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