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方法

遇有业主欠交管理费、维修费或基金等,法团可以∶

  • 接触业主∕租客,了解其情况,并劝告他们须准时缴交;
  • 用双挂号邮寄催交信给欠交费的业主,信内并节录法团追讨欠款权力的条文;
  • 如催缴后仍拒绝缴交,法团可透过律师向其继续追讨及要求律师将欠款证明于土地注册处登记;
  • 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有关业主追讨欠款。审裁处可处理申索的最高款额为75,000元。款额超过75,000元而在3,000,000元之内,须由区域法院处理;而款额超过3,000,000元,则由高等法院处理。如果欠款金额超过75,000元,而申索人愿意放弃追收超过限额之数目,则仍可向小额钱债审裁处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