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及招标程序
《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

1.0
引言
 
1.1
本《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工作守则》)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 (第 344 章)(《条例》) 第 44(1)(a) 条,以主管当局的身份发出。阅读本《工作守则》时须一并参阅《条例》有关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的条文,包括《条例》第 2D 条、第 2E 条、第 IV 部第 5 分部、附表 6A、附表 6B、附表 6C 和附表 71第 2 部。
 
1.2
所有业主立案法团(法团) 及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均须遵从《工作守则》。
 
1.3
不论大厦是否有法团,采购负责人2(包括公契经理人或当其时为执行公契而管理该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以及惯于或有责任按照经理人就有关采购的实质事宜而给予的指示或指令行事的人)均须遵从《工作守则》。
 
1.4
除了遵守《条例》有关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的条文及《工作守则》外,有关人士在进行采购工作时,亦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及《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等。

 
1 根据《条例》 第 34E 条,附表 7 的条文须隐含地纳入在《条例》 第 34D 条所订明的关键日期之前、该日或该日之后订立的每一公契内。
 
2 负责人及经理人的定义载于《条例》 第2(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