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及招标程序
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

1.0
引言
 
1.1
本《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工作守则》)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条例》)第44(1)(a)条,以主管当局的身份发出。阅读本《工作守则》时须一并参阅《条例》的相关条文。
 
1.2
所有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均须遵从《工作守则》。
 
1.3
就没有法团的大厦而言,根据《条例》第34E条,附表7的条文须隐含地纳入在《条例》第34D条所订明的关键日期之前、该日或该日之后订立的每一公契内。公契经理人或当其时为执行公契而管理该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须遵从《条例》附表7及《工作守则》有关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的规定。
 
1.4
所有法团均须遵从《条例》第20A条有关采购供应品、货品及服务的规定。为免生疑问,所有法团在采购按《条例》第20A条及附表7第5段的规定须以招标承投方式取得的供应品、货品及服务时,均须遵从《工作守则》有关招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