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及招标程序
《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

2.0
行为守则
 
2.1
管委会和负责人须以公开和公平的方式进行招标工作。
 
2.2
管委会委员和负责人根据《条例》行使其权力或执行职责时, 不可向任何供应商或承办商索取或接受他们所提供的任何与投标有关的利益。
 
2.3
管委会委员和负责人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由执行职责而带来的利益。
 
2.4
管委会委员和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以防令自己欠下任何有意投标者或投标者的人情,例如不接受任何恩惠或奢华或过度的款待,也不与他们过度交际,以免与他们有任何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