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及招标程序
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

2.0
行为守则
 
2.1
管理委员会(管委会)须以公开和公平的方式进行招标工作。
 
2.2
管委会委员根据《条例》行使其权力或执行职责时,不可向任何供应商或承办商索取或接受他们所提供的任何与投标有关的利益。
 
2.3
法团的代理人1 (包括其雇员)或雇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由执行职责而带来的利益。法团的代理人或雇员须按廉政公署发出的指引2,以书面申报任何由执行其职责而带来的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2.4
法团的代理人(包括其雇员)或雇员,应在开始拟备招标文件或审议投标文件,或一旦发觉可能有利益冲突时,以书面申报他是否有实际、潜在或观感上的利益冲突。
 
2.5
法团的代理人(包括其雇员)或雇员,应采取措施,以防令自己欠下任何有意投标者或投标者的人情,例如不接受任何恩惠或奢华或过度的款待,也不与他们过度交际,以免与他们有任何利益冲突。
 
2.6
管委会任何委员如与公契经理人、物业管理公司、法团顾问或专业服务提供者有任何个人、业务或金钱利益或其他关系,或就管委会/法团将考虑的标书有任何该等利益或关系,该委员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管委会。凡已表示标书牵涉其个人、业务或金钱利益的管委会委员,须在会议讨论有关项目时避席,以及在管委会会议投票甄选有关标书时放弃投票。
 
2.7
公契经理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如有的话)及其雇员如与管委会委员、法团顾问或专业服务提供者有任何个人、业务或金钱利益,或就管委会/法团将考虑的标书有任何该等利益,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管委会。凡已表示标书牵涉其个人、业务或金钱利益的公契经理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如有的话)及其雇员,不得参与任何有关标书的评审或商议工作。
 
2.8
任何管委会委员/法团的代理人(包括其雇员)或雇员的申报应记录在相关管委会会议的会议记录或成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并保存至少6年。

 
1 为施行本条,法团根据《条例》第18(2)(c)条聘请并付酬和执行法团根据《条例》或公契(如有的话)的职责或权力的经理人或其他专业机构、专业商号或专业人员,会被视为代理人。
 
2指引载于廉政公署发出的《楼宇管理实务指南》,可参阅下列连结∶ https://bm.icac.hk/tc/education_and_publicity_materials/education_and_publicity_materials.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