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及招标程序
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

3.0
拟备招标书
 
3.1
管委会须拟备一份招标书,列明所需的供应品、货品或服务的种类、有关的预算费用、公开招标期限,以及有关合约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招标书的副本须张贴于建筑物内的显眼处。
 
3.2
建议管委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在考虑采购的性质后,采取公开招标,例如在报章刊登广告,以增加投标竞争性,以及减低围标的风险。
 
3.3
管委会不可纯粹为了避免遵从《条例》第20A条的规定,而把一份价值本应较高的采购合约,分拆出另一份采购合约。
 
3.4
招标书须清楚说明截标日期和时间。逾期递交的标书,一概不得接受。
 
3.5
建议管委会在招标文件中加入诚信和反围标条款。管委会可参考廉政公署发出的《楼宇管理实务指南》1所载的诚信和反围标条款范本。
 
3.6
如招标工作牵涉由有关政府部门或机关发出的有关法定通知、命令或指示(统称为政府修葺令)订明的强制性工程,应在以下情况下向业主提供该等资料∶
 
 
  1. 在草拟招标书之前(例如收到政府修葺令后便张贴于大厦的显眼处;提供一份政府修葺令副本予管理处以供业主查阅);及
  2. 在有关决议进行投票前(例如把一份政府修葺令副本夹附在有关标书进行表决的法团会议的会议通知上),
 
 
以助管委会委员/业主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明白及决定采购所涉及的范围。
 
1廉政公署发出的《楼宇管理实务指南》可参阅下列连结∶
https://bm.icac.hk/bm_wcms/UserFiles/File/tc/CMS/education_publicity/bm_kit_19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