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及招标程序
《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
3.0
拟备招标书
3.1
管委会和负责人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在考虑采购的性质后,采取公开招标或作其他公开方式宣传,例如在本地报章或网站就招标承投作宣传,以增加投标竞争性,以及减低围标的风险。然而,就第 1 类大额采购、第 2 类大额采购或大型维修工程采购而言,即使管委会和负责人采取公开招标,仍须遵从《条例》附表 6A 第 5 段和附表 7 第 20 段有关向指定数目的潜在供应商发出招标承投的规定:
- 就采购价值超过 10,000 元但不超过 200,000 元的供应品、货品或服务的合约而言,最少须向三名潜在供应商发出招标承投; 或
- 就采购价值超过 200,000 元的供应品、货品或服务的合约而言,最少须向五名潜在供应商发出招标承投。
3.2
管委会和负责人不可纯粹为了避免遵从《条例》第 IV 部第 5 分部的规定,而把一份价值本应较高的采购合约,分拆出另一份采购合约。
3.3
建议管委会和负责人在招标文件中加入诚信和反围标条款。管委会和负责人可参考廉政公署发出的《楼宇管理实务指南》3 所载的诚信和反围标条款范本。
3.4
如招标工作牵涉由有关政府部门或机关发出的有关法定通知、命令或指示(统称为政府修葺令)订明的强制性工程,应在以下情况下向业主提供该等资料∶
- 在草拟招标书之前(例如收到政府修葺令后便张贴于大厦的显眼处;提供一份政府修葺令副本予管理处以供业主查阅); 及
- 在有关决议进行投票前(例如把一份政府修葺令副本夹附在有关标书进行表决的会议的会议通知上),
以助业主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明白及决定采购所涉及的范围。
3廉政公署发出的《楼宇管理实务指南》可参阅下列连结∶
https://bm.icac.hk/Building_Maintenance_Toolkit.html?lang=zh-Hans
https://bm.icac.hk/Building_Maintenance_Toolkit.html?lang=zh-H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