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及招标程序
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

4.0
邀请递交标书的数目
 
4.1
按《条例》第20A条或附表7第5段如须进行招标,邀请递交的标书最少须达以下数目:
 
 
  1. 就采购价值超过10,000元但不超过200,000元的供应品、货品或服务的合约而言,最少须邀请递交三份标书;或
  2. 就采购价值超过200,000元的供应品、货品或服务的合约而言,最少须邀请递交五份标书。
 
4.2
如接获的有效标书数目少于上述规定,管委会须通过决议决定是否接受该次投标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