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及招标程序
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

6.0
考虑和决定是否采纳标书1
 
6.1
如所采购的供应品、货品或服务的价值不超过《条例》第20A(2)(b)条规定的款额,所有收到的标书须交予管委会以供于管委会会议上决定是否采纳该些标书。
 
6.2
如标书须于法团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获采纳,有关决议须以过半数票通过。假如可供选择的方案超过两个,而没有方案于第一轮投票中取得过半数票,法团业主大会须进行第二轮投票,务使获采纳的方案符合获得过半数票的规定。可行的投票方法包括:
 
 
  1. 逐步淘汰∶在第一轮投票后,法团业主大会可淘汰得票最少的方案,然后进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中,如没有方案取得过半数票,便淘汰得票最少的方案,然后进行新一轮投票。如此类推,在最后一轮投票,只会余下两个方案,其中一个方案将取得过半数票;

  2. 初步甄选∶在第一轮投票后,法团业主大会可初步甄选得票最多的两个方案,进行第二轮投票。这样,最终选出的方案将符合获得过半数票的规定;

  3. 确认∶进行第二轮投票,确认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方案。这样也可确保选出的方案符合过半数票的规定。
 
6.3
建议管委会在通过批出顾问合约/工程合约后,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者、业主和住户投标结果。
 
1请同时参阅《条例》第20A条以及附表7第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