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

强制要求业主立案法团(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相关法例,已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根据经修订后的《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28条,所有法团均须就有关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及该法团的财产订立第三者风险保险单,并须保持该保单有效。每份保单的单一事故承保额,不得少于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