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目管理

帳目管理指引︰


  • 應採用定額備用現金制度,以供小額購物之用;
  • 收到管理費或其他繳款後,應發出正式收據;
  • 以法團名義開設一個有息銀行戶口,作大廈管理用途;
  • 簽發支票或提取款項,應由司庫及最少一名獲授權委員聯名簽署;
  • 所有銀行結單、支票簿及存摺,均應由司庫負責妥善保管;
  • 一切收支事項應盡快記錄入帳,並每月結算一次;
  • 所有單據應按類順序歸檔,並須最少保存6年;
  • 須在建築物內的顯眼處展示收支概算表的副本,最少每3個月一次,並連續展示至少7天;
  • 管委會須在法團註冊日期起計15個月內,及其後每12個月,擬備財務報表。如果載於該收支表的法團總收入或總開支(或兩者)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500,000,則財務報表須經過審計。法團須藉法團決議聘請會計師審計財務報表。而經審計財務報表的副本須連同會計師報告的副本,亦盡快在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至少7日,並於法團業主周年大會上提交法團省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