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及招標程序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1.0
引言
 
1.1
本《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工作守則》)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 344 章)(《條例》) 第 44(1)(a) 條,以主管當局的身份發出。閱讀本《工作守則》時須一併參閱《條例》有關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的條文,包括《條例》第 2D 條、第 2E 條、第 IV 部第 5 分部、附表 6A、附表 6B、附表 6C 和附表 71第 2 部。
 
1.2
所有業主立案法團(法團) 及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均須遵從《工作守則》。
 
1.3
不論大廈是否有法團,採購負責人2(包括公契經理人或當其時為執行公契而管理該建築物的任何其他人,以及慣於或有責任按照經理人就有關採購的實質事宜而給予的指示或指令行事的人)均須遵從《工作守則》。
 
1.4
除了遵守《條例》有關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的條文及《工作守則》外,有關人士在進行採購工作時,亦須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等。

 
1 根據《條例》 第 34E 條,附表 7 的條文須隱含地納入在《條例》 第 34D 條所訂明的關鍵日期之前、該日或該日之後訂立的每一公契內。
 
2 負責人及經理人的定義載於《條例》 第2(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