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及招標程序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2.0
行為守則
 
2.1
管委會和負責人須以公開和公平的方式進行招標工作。
 
2.2
管委會委員和負責人根據《條例》行使其權力或執行職責時, 不可向任何供應商或承辦商索取或接受他們所提供的任何與投標有關的利益。
 
2.3
管委會委員和負責人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由執行職責而帶來的利益。
 
2.4
管委會委員和負責人應採取措施,以防令自己欠下任何有意投標者或投標者的人情,例如不接受任何恩惠或奢華或過度的款待,也不與他們過度交際,以免與他們有任何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