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及招標程序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3.0
擬備招標書
3.1
管委會和負責人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在考慮採購的性質後,採取公開招標或作其他公開方式宣傳,例如在本地報章或網站就招標承投作宣傳,以增加投標競爭性,以及減低圍標的風險。然而,就第 1 類大額採購、第 2 類大額採購或大型維修工程採購而言,即使管委會和負責人採取公開招標,仍須遵從《條例》附表 6A 第 5 段和附表 7 第 20 段有關向指定數目的潛在供應商發出招標承投的規定:
- 就採購價值超過 10,000 元但不超過 200,000 元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合約而言,最少須向三名潛在供應商發出招標承投; 或
- 就採購價值超過 200,000 元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合約而言,最少須向五名潛在供應商發出招標承投。
3.2
管委會和負責人不可純粹為了避免遵從《條例》第 IV 部第 5 分部的規定,而把一份價值本應較高的採購合約,分拆出另一份採購合約。
3.3
建議管委會和負責人在招標文件中加入誠信和反圍標條款。管委會和負責人可參考廉政公署發出的《樓宇管理實務指南》3 所載的誠信和反圍標條款範本。
3.4
如招標工作牽涉由有關政府部門或機關發出的有關法定通知、命令或指示(統稱為政府修葺令)訂明的強制性工程,應在以下情況下向業主提供該等資料︰
- 在草擬招標書之前(例如收到政府修葺令後便張貼於大廈的顯眼處;提供一份政府修葺令副本予管理處以供業主查閱); 及
- 在有關決議進行投票前(例如把一份政府修葺令副本夾附在有關標書進行表決的會議的會議通知上),
以助業主在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明白及決定採購所涉及的範圍。
3廉政公署發出的《樓宇管理實務指南》可參閱下列連結︰
https://bm.icac.hk/Building_Maintenance_Toolkit.html?lang=zh-Hant
https://bm.icac.hk/Building_Maintenance_Toolkit.html?lang=zh-H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