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條例》

根據第九條:

  • 任何代理人(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成員/僱員),未得主事人(業主立案法團/僱主)同意,因執行或不執行與其主事人業務有關工作(例如:進行招標)而索取/接受利益(例如:禮物、貸款、合約、折扣、優待等),即屬違法;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 任何代理人使用虛假、錯誤或缺漏不全的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等,欺騙其主事人,即屬違法。

刑罰最高為罰款五十萬及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