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方法

  • 業主可根據《條例》第3、第3A或第4條召開業主會議,以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
  • 業主必須注意,《條例》訂明業主只可按《條例》指明的方式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而非根據建築物公契所載明的方式(如有的話)行事。不過,業主仍須參閱公契,了解如何計算業主在業主會議上可投的票數。一般而言,除公契另有規定外,業主每擁有一份業權份數即有一票。業主可親自投票或授權代表出席投票。

第3條

  • 業主大都是根據《條例》第3條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的。政府也鼓勵業主根據《條例》第3條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以期得到較多業主的支持,使法團日後的運作和大廈的管理工作更為暢順。
  • 根據《條例》第3條,委出管委會的業主會議,可由以下人士召開:
(a)
公契訂明管理建築物的人(公契經理人);或
(b)
公契授權召開有關會議的人(公契授權人);或
(c)
由總共擁有不少於5%業權份數的業主所委任的一名業主。
  • 委出管委會的決議,必須:
(a)
以過半數票(包括業主親自或授權代表投的票)通過,以及
(b)
獲總共擁有不少於30%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

業主如未能根據《條例》第3條成立法團和委出管委會,可考慮循以下途徑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


第3A條
向主管當局(即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申請

  • 總共擁有不少於20%業權份數的業主,可向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申請召開業主會議。
  •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如接納有關申請,會發出命令由申請書上所指定的業主召開業主會議。在有關的業主會議上,業主可親自或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投票,並藉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決議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
  •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根據《條例》第3A條發出命令後,如在會議日期不少於7天前,接獲由總共擁有不少於20%業權份數的業主送達的反對通知,則其先前發出的命令即屬無效,申請人不得根據該命令召開業主會議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

第4條

向土地審裁處申請

  • 土地審裁處可在總共擁有不少於10%業權份數的業主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申請下,命令由土地審裁處指定的業主召開業主會議。業主可親自或授權代表出席會議投票,並藉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決議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