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主席出缺補選安排

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主席的職位出現空缺,可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附表2第6(4)段的規定填補。根據該段,有兩個途徑可填補主席空缺:

(一)
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可藉在法團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決議,從管委會委員當中委任一人填補該空缺,直至下一次管委會委員根據《條例》第5(1)段卸任的法團業主周年大會為止;或
(二)
如沒有如此召開法團業主大會或沒有在如此召開的業主大會上填補該空缺,管委會委員可從他們當中委任一人填補該空缺,直至下一次法團業主大會為止。

如主席出缺,管委會應盡快根據《條例》附表2第6(4)段訂明的機制填補空缺,以便法團能夠恢復正常運作。

二零一四年八月,土地審裁處審理一宗案件,某法團的主席在收到不少於5%業主要求召開法團業主大會後便辭職。由於管委會未能適時填補主席空缺,以跟進業主的要求,土地審裁處在考慮案情後,最終裁決解散該管委會並委任管理人,以召開業主大會。

土地審裁處就上述案件的判詞可參考司法機構的網頁(LDBM 300/2013)。

請注意,上述資料只作一般參考,法團和業主如需引用上述個案,宜先徵詢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