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

強制要求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相關法例,已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根據經修訂後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所有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每份保單的單一事故承保額,不得少於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