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業主立案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於二○一一年生效

強制要求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相關法例,將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根據經修訂後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所有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每份保單的單一事故承保額,不得少於一千萬元。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一日)說:「在二○○八年十二月諮詢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後,我們決定將有關法例的生效日期訂為二○一一年一月一日,以便法團有足夠時間為建築物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 

「我們強烈建議仍未購買保險的法團盡快購買,以確保業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的保障。」 

發言人補充說:「如大廈公用部分發生意外,引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死亡,法團及業主有可能要負上沉重的財務責任,而購買保險可減輕他們在這方面的負擔。」

截至四月,約百分之九十三已成立法團的建築物已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政府會繼續向仍未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法團提供合適的協助,同時加強宣傳有關的強制要求,以鼓勵及協助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

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