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管理私人大厦是业主应尽的责任。政府在大厦管理方面的政策,一直是鼓励和协助业主成立合适的居民组织,例如业主立案法团(法团),以便他们有效地管理大厦。
  •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下称《条例》)旨在为法团的成立和运作提供法律纲领,以便私人大厦业主成立法团,更妥善地管理目己的物业。

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目的

  • 香港地少人多,市民大多居住在私人多层大厦或由多幢大厦组成的私人屋苑。这些大厦和屋苑由多个单位组成,单位数目由数百至数千个不等。单位的业主有责任共同管理和维修所居住的大厦或屋苑。如果因为大厦或屋苑管理不善或其公用部分缺乏维修而造成任何意外,有关业主须负上共同及各别的法律责任。
  • 管理和维修建筑物并非简单的事情,涉及的工作繁多,包括清洁公用地方、处理垃圾、保安,以及非经常性的工作,例如聘任物业管理公司和维修建筑物等。如建筑物并无成立法团,视乎有关建筑物公契的规定,建筑物所有管理和维修事宜可能须由全部业主共同决定。对于由数百甚至数千个单位组成的大厦或屋苑来说,这不但费时失事,而且不大可行。
  • 要妥善管理建筑物,让业主有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并使他们的资产不会因建筑物管理和维修不善而受到影响,成立法团虽不是唯一的途径,但却是最可行的方法。法团是根据《条例》成立的独立法人组织,在法律上代表所有业主管理建筑物的公用部分,行使和执行有关的权利、权力、特权和职责,并有权任免物业管理公司及监督其工作。
  • 《条例》订明法团会议可通过有关建筑物公用部分的控制、管理和行政事宜,以及有关该等公用部分的翻新、改善或装饰的决议,而该等决议对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和全部业主均具约束力。
  • 《条例》也清楚订明法团的职责及权力。法团负有法律责任,妥善管理和维修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并须采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以执行公契载明有关建筑物公用部分的管理职责。至于权力方面,法团可决定是否聘请受薪员工、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或由其代表法团执行法团根据《条例》或公契而拥有的职责和权力。法团根据《条例》第18条履行其职责及行使其权力时,须以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按照《条例》第44(1)条发出的工作守则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