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方法

  • 业主可根据《条例》第3、第3A或第4条召开业主会议,以委出管委会和成立法团。
  • 业主必须注意,《条例》订明业主只可按《条例》指明的方式委出管委会和成立法团,而非根据建筑物公契所载明的方式(如有的话)行事。不过,业主仍须参阅公契,了解如何计算业主在业主会议上可投的票数。一般而言,除公契另有规定外,业主每拥有一份业权份数即有一票。业主可亲自投票或授权代表出席投票。

第3条

  • 业主大都是根据《条例》第3条委出管委会和成立法团的。政府也鼓励业主根据《条例》第3条委出管委会和成立法团,以期得到较多业主的支持,使法团日后的运作和大厦的管理工作更为畅顺。
  • 根据《条例》第3条,委出管委会的业主会议,可由以下人士召开:
(a)
公契订明管理建筑物的人(公契经理人);或
(b)
公契授权召开有关会议的人(公契授权人);或
(c)
由总共拥有不少于5%业权份数的业主所委任的一名业主。
  • 委出管委会的决议,必须:
(a)
以过半数票(包括业主亲自或授权代表投的票)通过,以及
(b)
获总共拥有不少于30%业权份数的业主支持。

业主如未能根据《条例》第3条成立法团和委出管委会,可考虑循以下途径委出管委会和成立法团。


第3A条
向主管当局(即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申请

  • 总共拥有不少于20%业权份数的业主,可向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申请召开业主会议。
  •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如接纳有关申请,会发出命令由申请书上所指定的业主召开业主会议。在有关的业主会议上,业主可亲自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投票,并借以过半数票通过的决议委出管委会和成立法团。
  •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根据《条例》第3A条发出命令后,如在会议日期不少于7天前,接获由总共拥有不少于20%业权份数的业主送达的反对通知,则其先前发出的命令即属无效,申请人不得根据该命令召开业主会议委出管委会和成立法团。

第4条

向土地审裁处申请

  • 土地审裁处可在总共拥有不少于10%业权份数的业主或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申请下,命令由土地审裁处指定的业主召开业主会议。业主可亲自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投票,并借以过半数票通过的决议委出管委会和成立法团。